新民村民主监督、民主评议制度 为强化村务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村民的监督权,现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要认真贯彻执行《村务公开制度》,自觉实行村、组的村务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上级有关业务部门对本村、组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 二、村委会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离任审计。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公布。 三、实行民主评议村干部工作制度。民主评议的对象为村“两委”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及其他村务管理人员。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村干部是合格的标准。 四、民主评议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统一组织。一般先由村委会干部向全体党员、村民代表会议作述职报告,再由全体党员、村民代表根据村民的意见,对其工作表现作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评定。 五、民主评议结果要与村干部的使用、补贴(工资)、和奖惩直接挂钩。对被评为优秀,成绩突出的村委会干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要作出表扬或奖励;对连续两次被评为不称职的村干部,是村级党组织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是村委会班子成员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的,应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应启动罢免程序;其他村务管理人员,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六、村委会干部离任审计结果和民主评议结果要纳入村委会干部档案资料,作为今后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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