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摊贩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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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在不固定门店,从事食品流通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包括流通类食品摊贩和餐饮类食品摊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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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赤坎镇人民政府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集镇规划、安全、交通等方面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申请先后顺序,划定赤坎过渡安置区德业花园内为食品摊贩经营地点,经营时段为7:00—20:00。学校及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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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食品摊贩经营管理责任分工
镇食安办负责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予以登记,记录经营者的姓名、住址、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等信息,发放食品摊贩经营证明,及时将食品摊贩的登记信息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协调辖区内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对食品摊贩经营的联合执法,加强食品摊贩临时区域的巡查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划定区域和固定时段内食品摊贩的食品经营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备案证明。
城管部门负责对划定区域和固定时段外,特别是在禁止经营区域内,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食品、影响镇容镇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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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食品摊贩的信息登记及经营证明管理
食品摊贩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前,应当向镇食安办提供下列信息和材料,并取得《食品摊贩经营证明》:
1、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3、拟经营食品类别以及食品原料来源的说明;
4、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的有效健康证(经营预包装不需要健康证);
5、在划定的区域、规定的时段,从事经营活动的食品安全书面承诺书。
镇食安办应当根据划定区域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先后顺序,对食品摊贩提交的登记信息予以受理登记,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食品摊贩经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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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食品摊贩的经营条件和要求
(一)食品摊贩应当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在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经营证明;
(二)用于食品经营的设备或者设施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不得与其他用具混用;
(三)售卖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配有防尘、防蝇等保洁措施;
(四)食品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
(五)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保持个人卫生;
(六)餐饮类食品摊贩应当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集中消毒餐饮具。同时具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不得销售霉变、腐败变质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八)不得经营冷菜、生食海产品、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不经复热处理的改刀熟食、现制乳制品、冷加工食品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九)遵守镇容镇貌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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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摊贩的引导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对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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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或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镇食安办或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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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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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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