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认定申请表1份(收原件); 2、《事故报告书》原件(用人单位填写并盖章); 3、受伤职工身份证明1份(收复印件); 4、用人单位最新的工商注册登记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用人单位登记资料1份(收复印件); 5、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工资签领表、考勤记录等)/人事关系(聘用合同等)/用工关系(超龄人员、特定人员单项参保)证明材料1份(收复印件); 6、受伤职工受伤治疗的医疗诊断机构诊断证明书,所有原始病历资料1份(收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病历本、出院记录或小结、检查报告等); 7、相关证据材料原件(如:证人证词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记录、照片、监控视频等); 8、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常住地址、路线图等证明材料1份(收复印件,交警部门出具); (2)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1份(收复印件);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司法部门的相关文书1份(收复印件);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1份(收复印件);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1份(收复印件);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8)患职业病的,提交《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1份(收复印件,职业病防治所出具); (9)属于参保建筑项目的,提交施工许可证、建设施工合同、建筑项目参保登记表、建筑项目参保地税发票各1份(收复印件); 9、近亲属提出申请提交其本人与职工的关系证明1份(如户口簿或结婚证书及代办人身份证); 10、单位提出申请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提交申请的除外); 11、工伤认定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1份(收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