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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竞投规则
为规范我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合法竞争的原则。
第二条 资产交易标的物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决策通过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三条 竞投人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其他竞投人参与正当竞投,参与竞投的报名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取消其竞投资格。若为竞得人(受让人),则撤销其竞得人(受让人)资格,并没收其竞投保证金。
第四条 竞投人可以向镇(街)服务中心或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咨询标的物的基本情况,查阅和索取与竞投有关的资料。一经办理手续参与竞投交易,即视为竞投人已完全了解有关竞投交易的全部内容,认可竞投交易标的物现状,并愿承担参加竞投交易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第五条 参加竞投前,竞投人须按交易规定缴纳竞投保证金并签订《报价确认书》。镇(街)服务中心按竞投人报价公示标的最新报价,该标的其后报价的须高于公示的最新报价。首位报价的可参照底价报价,其后报价的以最新报价加上标的加价幅度之和报价。
第六条 竞投人参与竞投交易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为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为个体营业者的,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经签字、加盖个人印章或按指模的复印件;若为自然人,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及经签字、加盖个人印章或指模的复印件。
竞投人凭竞投保证金缴纳凭证等资料可领取不多于三个“竞投人准入证”进场参加竞投,无证人员不得进入竞投会现场。
第七条 竞投人如委托代理人竞投的,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如为自然人委托的,提供经委托人签字、加盖个人印章或按指模的复印件)。代理人在授权内实施代理竞投行为。授权委托书中的代理权限应当注明为代理竞投报价、签订《成交确认书》等具体授权事项,因代理人实施一切竞投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全部后果及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第八条 如因故必须变更竞投交易时间和地点等事项的,镇(街)服务中心应提前通知竞投人,竞投人应予以认可及配合,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第九条 经确认竞投资格的竞投人请于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资料到竞投现场办理签到手续并进入交易会场,如竞投人无法办理签到手续并参加竞投的,必须通过书面方式委托他人参加竞投(委托人只能委托1名代理人参加竞投,被委托人不得再另行委托他人参加竞投),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现场竞价权利,并不影响交易结果,其所趸缴的竞投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条 镇(街)服务中心应在交易日组织交易。(1)若标的有两位或以上的竞投人有效报名及报价的,该标的通过现场竞价方式,以“价高者得”为原则确定受让人,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竞投起拍价为竞投人于报名阶段签订《报价确认书》出具的最高报价。竞投人应价按照规定的幅度整数倍递增,并不得撤回。(2)现场竞价开始后,所有竞投人都没有应价(报价)的,交易标的直接根据《报价确认书》出具的最高报价确定受让人。(3)若标的只有一位竞投人报名竞投,并签订有效《报价确认书》的,该标的以其有效报价为成交价格确定受让人。
第十一条 镇(街)服务中心根据资产权属组织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代表、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等到交易现场作见证,确保竞投交易过程公开透明。
第十二条 竞投成功后,交易双方应当在交易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竞投结果公示期满后7日内到镇(街)服务中心签订合同。若竞得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的,视为主动放弃交易,其所趸缴的竞投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竞投人在参与竞投交易前要充分认知竞投交易标的物全部情况,若因竞投交易成功而引起纠纷和损失,镇(街)服务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交易双方及其他到场人员必须遵守招投标会场公共秩序,不得阻挠投标人投标,不得阻碍主持竞投的工作人员开展正常的招投标工作,确保竞投交易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本交易规则最终解释权归镇(街)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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